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逐步安装排放远程监控车载终端,并与排放远程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安装排放远程监控车载终端并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远程监控管理系统联网且达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在定期检验时免于排放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排放远程监控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排放远程监控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