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本市在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擅自拆除、破坏或者改装污染控制装置。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依法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