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取得环保登记号码,并按照规范悬挂、张贴或者喷涂。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信息登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或者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信息。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