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信息登记,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超过标准排放处罚等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