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一千元罚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悬挂、张贴或者喷涂环保登记号码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