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一千元罚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悬挂、张贴或者喷涂环保登记号码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