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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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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核验信息登记、排放检验情况或者建立管理台账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核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处每台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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