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核验信息登记、排放检验情况或者建立管理台账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核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处每台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