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有关单位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