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有关单位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