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城乡饮用水卫生、改造厕所等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工作专项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药物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