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卫生健康知识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健康检查,减少和防控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