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施健康教育,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学生健康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保障健康教育课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