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施健康教育,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学生健康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保障健康教育课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