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融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纳入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培训内容,实施健康科普影响力评价,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健康教育工作职责,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