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制定并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加强病媒生物监测、风险评估和防制效果评价,并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