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组织全社会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