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二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