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