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