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