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干上刻划、钉钉、缠绕、拴系拉线等损伤树木的行为;

(二)在城市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三)擅自攀爬、移动、刻画、涂污或者损坏围栏、标识牌等绿化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