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在树干上刻划、钉钉、缠绕、拴系拉线等损伤树木的行为;(二)在城市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三)擅自攀爬、移动、刻画、涂污或者损坏围栏、标识牌等绿化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