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或者施工前,管线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并采取保护措施。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