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人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相应的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