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人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相应的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