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

(三)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管线设施等构成威胁;

(四)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

(六)其他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