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一)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三)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管线设施等构成威胁;(四)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六)其他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情形。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