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人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一千平方米以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