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与绿化相关的通讯、电力、交通安全、无障碍等技术标准,对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