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全体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或者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其他城市绿地,权属明确的由其权属人负责,权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