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城市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内的养护管理,在保修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养护管理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