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居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竣工平面图。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