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