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