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有序对城市绿地进行改造提升,推广市树、市花的应用,科学配置乔木、灌木、花卉和地被植物,呈现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城市绿化的地域性特点,实现绿化、彩化与美化相协调。

鼓励通透式绿化、开放式绿化,以及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地服务功能和绿色共享空间,实现绿地开放共享。

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应当符合海绵城市有关建设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滞留设施,增强城市绿地系统的海绵体功能。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