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具备绿化条件的储备土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绿化。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