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