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养犬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养犬信息录入系统,实现犬只免疫、登记、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