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鼓励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民间犬只救助机构等组织和爱犬人士、志愿者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救助等活动。

提倡对饲养犬只实行绝育和投保动物饲养责任险。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