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隐匿、转移肇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肇事犬只,吊销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