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并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