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对饲养的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损害他人财物。犬只肇事的,养犬人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公安机关可以对肇事犬只实施扣押。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