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外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博物馆等场所及其他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重点景区、公园等区域,但是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除外;
(三)上学、放学期间不得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校门口周边道路携犬逗留;
(四)携带犬只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或者人群密集区域的,应当采取近身约束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等措施;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城市公交车,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含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的同意;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携犬出户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有权对携犬只进入作出限制;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的设施,为养犬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