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与收容救助第十二条有效对收容救助场所内已办理养犬登记的走失犬只,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养犬人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又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遗弃犬只处理。收容救助场所建立犬只领养制度,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免费领养。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