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与收容救助第十条有效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