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发区的设立、升级以及规划面积和区位调整,应当符合全省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需要新设立省级开发区、调整省级开发区区域范围、撤并整合省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审查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