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发展目标等内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布局,推动开发区协同联动、错位发展。
开发区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开发区发展规划,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