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开发区产业指导目录,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布局的统筹指导,合理优化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开发区产业指导目录。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优势特色,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产业布局,推动开发区产业特色化、差异化、集聚化发展。

开发区应当按照开发区产业指导目录,发展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集群,巩固延伸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科学布局未来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