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二)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四)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对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