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