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