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