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有效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