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