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二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五)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