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管理人、清算组应当通知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依法清偿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享有原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