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智慧监管系统建设,实现海绵城市监测数据的融合应用,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