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备。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和运行维护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按照原建设标准恢复,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